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丨《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专题普法——以法守护碧水安澜 共建绿美广州
“世界水日”的由来
为了唤起公众的节水意识,建立一种更为全面的水源可持续利用的体制和相应的运行机制,1993年1月18日,第47届联合国大会根据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制定的《21世纪行动议程》中提出的建议,确定自1993年起,将每年的3月22日定为“世界水日”,以此来推动对水资源进行综合性统筹规划和管理,加强水资源保护,解决日益严峻的缺水问题。同时,通过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开发和保护水资源的意识。
“中国水周”的由来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后,水利部即确定每年的7月1日至7日为“中国水周”,考虑到世界水日与中国水周的主旨和内容基本相同,因此从1994年开始,把“中国水周”的时间改为每年的3月22日至28日,时间的重合,使宣传活动更加突出“世界水日”的主题,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关心水、爱惜水、保护水和水忧患意识,促进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
水是生命之源,也是城市发展的命脉。广州因水而兴、因水而美,珠江穿城而过,河涌密布如织,水环境与每一位市民的生活息息相关。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河道生态环境,我们结合《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规定,与大家共同了解河道的法律边界,明晰哪些行为可为、哪些不可为。
什么是“河道”?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通常将“河道”理解为河流。但从法律角度看,河道的范围要广泛得多。
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河道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库区、人工水道、行洪区和蓄滞洪区。
也就是说,无论是珠江这样的主要河流,还是我们身边的小河涌、人工引水渠,甚至水库库区,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河道”,受到统一的规范和保护。
河道管理范围怎么划?红线在哪里 河道管理,不止管水面,当然河道也不是无限延伸的,法律明确了其具体管理范围。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以及堤防和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有堤防的江心洲:管理范围包括堤防、护堤地及堤防迎水侧以外滩地。 无堤防的江心洲:管理范围包括历史最高洪水位所淹没范围。 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者土地征收征用线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简单来说,不是只有踩水的地方才算数,岸边的堤防、护堤地、滩地,同样不能随意占用和破坏。河道管理范围就是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和生态功能所必须控制的区域,这一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河道管理范围内,这些行为明确禁止 河道管理范围不是“空白地带”,法规对其中可能危及防洪安全、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禁止。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以下活动: 建设房屋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设置拦河渔具。 弃置、堆放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和其他阻碍行洪或者污染水体的物体。 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此外,在堤防和护堤地,还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与防汛抢险无关的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河道管理范围内哪些活动需要报批? 并非所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活动都被一概禁止,对于确有必要进行的活动,《条例》也作出了规范,要求事先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报经有审批权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临时堆放物品或者建设临时设施。 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因防洪吹填加固堤防、清淤、疏浚、整治河道和航道等采砂的,同样需要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此外,临时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延续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以案释法:从真实案例看河道管理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让我们通过三则真实的司法案例,进一步理解《条例》的具体适用。 案例一:清淤工程≠可以擅自采砂 某水电站为保障正常运营,在引水渠内开展清淤作业,未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还将清淤产生的河砂交由他人处置获利,最终被水利部门依法处以5万元罚款,法院判决维持处罚决定。 教训:清淤是好事,但必须走法定审批流程,按批准的方案实施,否则好心也会办坏事,触犯法律红线。 案例二:河道管理范围内无证堆放物料,被处罚7万元 某建材公司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物料,所持有的堆放批准证到期后,未重新获得审批,经水利部门多次责令改正,仍拒不清理堆放物,最终被依法处以7万元罚款。 教训: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堆放行为,必须全程持有合法审批手续,证件到期未获批的,必须立即清理,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案例三:河涌管理范围申请建房,依法不予批准 广州南沙区村民梁某,拟在自家地块申请建房,该地块位于内河涌管理范围内,根据《条例》明确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房屋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其建房申请最终不予批准。 教训:建房选址前,务必先核实地块是否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管理范围内的建房行为是法律明令禁止的,千万别白忙活。 以上案例说明,无论是电站清淤,企业堆放物料,还是村民建房,任何涉及河道管理范围的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条例》规定,切不可因“想当然”或“图方便”而触碰法律底线。 水安则民安,水兴则城兴。《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既是守护河道生态的“护身符”,也是规范河道利用的“指南针”。每一位市民都是河道保护的参与者、监督者和受益者,让我们携手行动,自觉抵制破坏河道的违法行为,积极参与河道保护志愿活动,共同维护珠江水脉的清澈与畅通,守护好广州的碧水安澜,共建人水和谐的绿美羊城,让“绿美广州”的画卷在碧水清流的滋养下更加绚丽多彩,为子孙后代留下可持续发展的生态财富。
每一滴水,都有法保护。每一份水,都值得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