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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广东省河湖长制条例》施行,广东河湖正式迎来“专属管家”

文章发布日期: 2026-03-28 来源:政策法规处

  “世界水日”的由来

  为了唤起公众的节水意识,建立一种更为全面的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体制和相应的运行机制,1993年1月18日,第47届联合国大会根据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制定的《21世纪行动议程》中提出的建议,确定自1993年起,将每年的3月22日定为“世界水日”,以此来推动对水资源进行综合性统筹规划和管理,加强水资源保护,解决日益严峻的缺水问题。同时,通过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开发和保护水资源的意识。

  “中国水周”的由来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后,水利部即确定每年的7月1日至7日为“中国水周”,考虑到世界水日与中国水周的主旨和内容基本相同,因此从1994年开始,把“中国水周”的时间改为每年的3月22日至28日,时间的重合,使宣传活动更加突出“世界水日”的主题,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关心水、爱惜水、保护水和水忧患意识,促进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

  江河安澜,事关民生福祉;碧水长流,离不开法治护航。《广东省河湖长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这不仅意味着广东省河湖长制从“有章可循”迈向了“有法可依”的新阶段,更标志着每一段河流、每一个湖泊都有了明确的“专属管家”。《条例》的出台,让每一段河流、每一个湖泊,都有明确的责任人,从规定上破解了“九龙治水水难治”的困境。今天, 毛巾哥 带您一同了解这部法规。

  一、法治为基 治水为要

  《条例》立足广东河湖管理保护治理实践,围绕明确河湖长制组织体系和工作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强化社会参与、引领幸福河湖建设和绿色水经济发展等主要内容作出规定,打造了权责分明、联动顺畅、监督严明、保障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格局。

  二、河湖长制的法定含义

  《条例》所称河湖长制,是指在行政区域设立总河长,在河湖设立河长湖长,领导、组织、协调水资源保护、水安全保障、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域岸线空间管控和执法监管等河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工作机制。

  三、组织体系完备

  《条例》明确建立行政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河湖长体系以及河湖长动态调整机制。其中,省、市、县、镇级设立总河长,可以设立副总河长,协助总河长工作;河湖分级分段设立省、市、县、镇级河长湖长;村级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河长湖长;本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鉴江流域分别设立省级河长;潼湖流域设立省级湖长,由东江流域省级河长兼任。同时《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级河长湖长的具体职责,实现工作职责精准绑定,让“河湖有人管、责任有人担”从制度文本真正转化为治理现实。

  四、工作机构赋能

  《条例》明确河湖长制工作机构涵盖河长制办公室、河长制成员单位、乡镇、街道。其中,《条例》对县级以上河长制办公室、省流域河长制办公室、河湖长制成员单位的职责作出明确的规定,使河湖管理迈向“各司其职、协同有序”的工作格局,为全省河湖长制工作的常态化、长效化运行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五、工作机制让河湖治理“有章可循、有力可借”

  《条例》提出了各项工作机制,包括县级以上总河长签发总河长令、召开河湖长制工作会议、建立河湖联防联治机制、河长湖长信息公开;并提出打造信息共享与信息化建设智慧管理。这套覆盖河长令下达、沟通协调、联防联动、社会监督、智慧管理于一体的工作机制组合拳,确保了河湖长制在运行中有章可循、在落实中有力可借、在成效上有据可查。

  六、河湖长制特色亮点

  《条例》突出地方特色,明确推进幸福河湖建设、推动绿色水经济发展、建设水利风景区等内容,充分发挥河湖长制在幸福河湖、绿色水经济、水利风景区等建设发展中的关键作用,通过统筹兼顾河湖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切实促进生态优势向发展优势有效转化。

  七、以刚性约束保障责任落地

  《条例》明确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约谈问责机制,对未按照要求履行职责的,上级可对其进行约谈并要求整改,依法追究责任。通过监督与问责的双重发力,推动河湖长制从“有责”向“尽职”深化,为推动河湖管理工作走深走实提供了有力保障。

  八、汇聚全民磅礴力量,大家都可以是河湖的守护者

  《条例》明确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倡导社会参与,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者、民间河长湖长、企业事业单位自愿参与河湖保护和治理工作,提供必要支持与便利。通过汇聚社会力量参与河湖治理,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参与、共同受益的河湖保护新局面。

  您下次经过河湖边,不妨停下脚步,看看那块河长湖长公示牌,您的每一次关注,都是对河湖最好的守护,对河湖治理工作最好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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